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輸出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