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除前條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同意輸入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二、接收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四、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 五、預定運送之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