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7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二分之一,得實施勤務召集。 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核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