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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1 條
最後修訂: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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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
📝 內容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