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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1 條

📜
法律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條款號
第 3-1 條
📂
分類
役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 條文摘要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

📝 內容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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