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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1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1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內容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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