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5-03-17
📋
條文摘要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
📝 內容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