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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役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 條文摘要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

📝 內容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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