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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9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內容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二日前送達。 已收受預備員通知書者,於遞補召集時,召集令得隨時送達,不受前項送達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之署名及蓋用機關印信,比照替代役徵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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