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0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內容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相關法律條文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