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2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申請辦理召集機關應指定接收單位會同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備役役男之接收。 應召備役役男之輸送作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揮鄉(鎮、市、區)公所共同辦理。 接收單位應於接收後三日內將報到及接收情形通知執行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