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 16 條|役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7
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第一款召集相關資料後,應於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