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1-03-01
📋 條文摘要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

📝 內容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 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 或 mL) 或公升(l 或 L)標示。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