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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1-03-01
📋 條文摘要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

📝 內容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
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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