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1-03-01
📋
條文摘要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
📝 內容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
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
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