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3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3-01
下列定量包裝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 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 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