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40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