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10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3-01
檢測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之度量衡器,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擴充不確定度不得大於該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允許負偏差之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