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第 13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1-03-01
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且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 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