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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 41-1 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41-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內容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罰則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海關進口稅則-2(2)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第 23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第 24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第 25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第 26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