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41-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