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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內容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或發票簿。 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或發票簿。 不為送驗或拒絕查閱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海關進口稅則-2(2)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第 23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第 24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第 25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第 26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