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44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