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前條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但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得斟酌情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