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9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 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 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 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