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0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