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4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 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上必要之損失水量及下游既有水權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