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16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 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之分布,調節其取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