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集取第一不透水層以下之深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保持井與井間之距離,並儘量減少互相干擾;其排列方向應儘量與地下水流向成垂直,由多數井組成之井群得排成鋸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