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43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 二、應每年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