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第 1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9-19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轉讓許可,應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予受讓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設施證明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轉讓用途、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轉讓契約之有效期限及預定轉讓期日。 三、轉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