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第 5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9-19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除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申請專案核定運送外,運送時運送工具外表面之最大輻射劑量率,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西弗;駕駛座及載人座,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