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第 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9-19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之運作許可,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