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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原子能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4-09-19
📋 條文摘要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 內容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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