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第 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9-19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