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第 16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9-19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