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8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原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 三、料帳管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核子原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