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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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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核子原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
📝 內容
核子原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核子原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操作設備。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核子原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操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