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原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