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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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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 條文摘要

核子原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內容

核子原料之運送,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並由託運人填具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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