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9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原料之廢棄,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原用途。 二、廢棄原因。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許可廢棄之核子原料,應依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