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 10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10-30
核子原料之轉讓,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讓與人持有許可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預定轉讓期日。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轉讓許可,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