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4-01|最後修訂: 2024-03-28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後,得將相關通報資料轉知藥商。 藥商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轉知後,有新增、更新或補充通報資料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關於通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