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4-01|最後修訂: 2024-03-28
藥商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主動調查及評估通報資料之成因相關性。 藥商依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有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者,應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