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4-01|最後修訂: 2024-03-28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保存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相關文件、資料;其保存期間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藥局:至少五年。 二、藥商:至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效期屆滿後五年。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提供前項文件、資料;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