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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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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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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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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九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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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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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 有罰則

📝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