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0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個案報告表之任何修正,應記錄其修正日期及修正原因,且不得覆蓋原先之紀錄。 前項規定,適用於書面資料與電子資料之修正。 試驗主持人應指定代表記錄個案報告表之修正,且修正內容應經試驗主持人同意。 試驗主持人應保留修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