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0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