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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06 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0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內容

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發生未預期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人體試驗委員會。但若試驗計畫書或其他文件明確排除者,不在此限。 試驗委託者獲知未預期之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應於獲知日起七日內通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並在獲知日起十五日內提供詳細書面資料。 試驗委託者獲知未預期之死亡或危及生命以外之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應於獲知日起十五日內通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並提供詳細書面資料。 第一項之口頭及書面報告,應以受試者代碼代表受試者之身分,不得顯示受試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其他可辨認受試者身分之資訊。 嚴重不良事件與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之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89 條(第 89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90 條(第 90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91 條(第 91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92 條(第 92 條)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93 條(第 9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