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0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 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 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