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未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之同意,而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