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1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8
試驗委託者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委託者應立即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