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第 11 條|地礦|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30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避雷針之高度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應依照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八條第八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