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第 3 條|地礦|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30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