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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第 3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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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地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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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6-06-30
📋 條文摘要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

📝 內容

爆炸物製造工廠廠區(以下簡稱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危險區四週應設二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前項危險區入口,應標示危險警示並設置警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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