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7-24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環境用藥字樣如下: 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 二、污染防治用藥。 三、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