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7-24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 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