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第 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7-24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 二、誇大虛偽不實。 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